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
相关文章
  • 超2000元!“龙茅”暴跌 业内人士:生肖酒缺乏炒作动力 (2024-01-11)
  • 10天翻倍!长白山紧急提示风险 (2024-01-11)
  • 造纸行业旺季需求生变 业内预期四季度有望迎来上行拐点 (2022-09-08)
  • MSCI大动作!新纳入33只!“盲盒第一股”入场 富临精工、滴滴ADR遭剔除 (2022-05-13)
  • 厦门A股上市公司2021年“成绩单”出炉 63家上市厦企总营收破2万亿 (2022-05-05)
  • 密集释放利好!一大波公司发布回购、增持计划 (2022-05-05)
  • 沪市主板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4.04万亿元 近1.48万亿元现金分红创历史新高 (2022-05-03)
  • 这21家公司净利增长翻倍 还有10家出现亏损 (2021-08-02)
  • 6月16日晚间上市公司利好消息一览 (2020-06-17)
  • 639家公司预告年报业绩 预喜比例超半数 (2020-01-08)
  • 国务院宣布:219个国家级开发区建设主体可IPO上市!2.8万亿券商迎大利好 (2019-05-30)
  • 东方金钰拟卖盘脱困 中国蓝田接盘16年后回归A股 (2019-02-06)
  • 2018年97家中央企业及下属上市公司最全名单 (2018-11-20)
  • 区块链疫苗带火易联众 股票三涨停引监管关注 (2018-07-27)
  •  


    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公司评估 >> 行业动态

    上海机场 10送0.8股和7.5份认沽权证

    2006-01-09 08:52




      记者 黄俊峰

      上海机场(600009)今日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上海机场集团同意,向流通股股东按照每10股流通股获得0.8股股份及7.5份认沽权证的比例支付对价。据相关测算,上海机场所送认沽权证的理论价值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得1.21股,所以上海机场的总体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送2.01股。

      根据股改方案,上海机场集团发行的认沽权证为欧式权证,存续期为自权证发行日12个月,持有人只能在认沽权证存续期最后1日行权,行权价格为13.12元。按照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7.5份权证计算,上海机场集团发行认沽权证的总数量为567718836份。该认沽权证的行权比例为1:1,即1份认沽权证可按行权价向上海机场集团卖出1股上海机场A股股票。

      上海机场集团承诺,自上海机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依有关规定不通过上交所挂牌出售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而在前项承诺期满后,依有关规定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海机场属于需要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共服务类公司。据了解,上海机场集团对所持公司60.72%的股权非常珍惜,曾经设计了各种可能的对价方案,包括不送股全部送现金、全部发权证以及少部分送股和发行权证,最终确定了当前的送股加发行认沽权证的方案。如果认沽权证全部未行使,则股改后上海机场集团的持股比例将降到57.57%,如果认沽权证全部行使,则股改后上海机场的持股比例将升至87.04%。

      上海机场股改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表示,根据机场行业的特点,采用目标市盈率法确定上海机场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理对价水平为10送1.26股,而为了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上海机场集团同意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0.8股和送7.5份认沽权证。根据国际通行的权证估值模型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测算,上海机场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认沽权证的理论价值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得1.21股的对价。所以上海机场股权分置改革总体对价安排水平为每10股流通股获送2.01股股票,高于前述理论对价水平59.25%。

      上海机场表示,股改后非流通股所持股份的流动性增强,为引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股权并购等一系列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金融创新工具奠定了基础。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股东、经营管理层维护公司利益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公司进行包括资本运作、兼并收购等扩张方式在内的运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中证网)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

    全站计数: 41,969,467, 栏目计数: 6,147,074
    ©2001-2024,沪ICP备05009247号-1, 沪ICP备05009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