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周边市场 >> 汇金·国债·基金·港台 >> 公开信息
银证联手欲铲违规担保“毒瘤” 2005-12-23 09:13
多项解禁担保行为须过股东大会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新通知取消了此前相关规定中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等限制,但这些担保行为只有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开闸”。此外,《通知》还严格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核要求及责任,明确了证监会和银监会在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监管职责。 有关方面表示,此次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加强监管协作,共同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显示了银行、证券监管部门对铲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毒瘤的决心,对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但金融类上市公司不在《通知》约束的范围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通知》还明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依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认真审核担保材料的齐备性、合法合规性,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新规定将自2006年1月1日实施。(中证网)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