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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集上市公司质量·关联交易)还关联交易以公正

    2005-11-11 08:44




        记者 吕强

      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有关专家指出,关联交易的批准必须严格遵循特殊程序,履行严格的披露程序,同时,要加强惩罚力度,还关联交易以公正。

      关联交易欲罢不能

      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关联交易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相吻合。
      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洁博士告诉记者:“尽管关联交易可能损害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利益,但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中性的企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同时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交易费用等功能。因此,一味禁止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并不符合公司利益,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联交易并非中国特色,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然而,对我国来说,“最重要的是,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程度与其他国家相比不是一个数量级,而是远远大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姜国华博士告诉记者:“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影响中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闫志勇也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情况最容易出现在关联交易方面。”

      “扶持之杖”还是“攫取之手”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种类很多,闫志勇告诉记者:“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就构成关联交易,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像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等等都属于关联交易。”
      仅就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看,据本报信息数据中心统计,2005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额581.158亿元,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余额783.131亿元;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408.827亿元,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余额484.703亿元。不难发现,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占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大部分,分别占发生额和余额的70.35%和61.89%。
      据姜国华博士分析,至少有两点原因造成了上述现象。第一,我国股票市场的建立是经济改革中企业改革的一部分,其重要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契机。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原国有企业改制后分离上市的,原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第二,国有大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人为地划定为“非流通股”,不能在市场上交易。“非流通股”一方面导致了大股东不能够正常地享受企业增值带来的股票价格上涨的收益,另一方面也使大股东不介意从事造成公司股票价格损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就成为一种大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投资回报的手段。可是,从长远来看,如果大股东是出于私利,最后变成了“攫取之手”的话,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极为不利。
      姜国华博士和他的合作者们在对1998-2002年间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所进行的实证研究中指出:“如果大股东出于盘剥的目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那么上市公司将由于资金的不足而造成经营困难的局面。随着其赢利能力的下降,亏损的增加,上市公司被‘ST’的概率也会增加。”好在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大股东的利益与流通股股东在很大的程度上站到了一起。

      严格规范关联交易

      专家们对规范关联交易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其中,要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程序上的管理成为共识。
      陈洁博士表示,各国关于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披露,二是批准。从保护股东角度看,避免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的根本办法就是严格关联交易的批准与披露程序。简言之,为了制约关联交易中不公正行为,关联交易的批准必须严格遵循特殊批准程序,同时,还要履行严格的披露程序。《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姜国华博士建议,法律法规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明文禁止。“这不像向母公司购买产品,虽然也可能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但是,总还有东西在,总还有经济意义,而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没有任何经济意义。”
      另外,“要加强惩罚力度,”姜国华博士说,“目前,大股东通过违规关联交易所得到的好处与其可能受到的惩罚不成正比。只有加大惩罚力度以校正大股东的动机,才能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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