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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法人股可能由大股东代付对价 2005-06-24 08:32
记者 周沪 上海报道 据最新消息,3家有公募法人股的试点公司对该部分公募法人股如何支付对价问题,已有了较明确的方案,即由非流通股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并获得流通权,其本身既不支付对价,也不享受补偿。 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这3家公司中,申能股份和东方明珠基本上已认可了这种方式,宏盛科技采用这种方式的可能性也很大。 所谓公募法人股,是一批上海本地老上市公司特有的历史遗留问题。1992年至1993年间,有67家上海公司在向自然人发行新股的同时,还以与流通股相同的价格向社会法人溢价发行了部分新股,这就是公募法人股。这批法人股的持股成本与流通股股东相同,但能否上市流通则并未明确。当时人们普遍的预期是这部分股份在若干年后可以上市流通,其性质类似后来的转配股。事实上,这67家公司中的二纺机、中纺机、嘉丰等3家公司的公募法人股后来已直接上市流通了。此后,在大盘的一轮持续跌势中,有关部门出台了法人股暂停上市的政策,公募法人股的问题也就被搁置至今。 除了上述3家公司公募法人股已上市外,大众交通等3家公司的公募法人股后来转成了B股并上市流通,加上水仙、国嘉两家已退市,华联商厦与第一百货吸收合并,目前尚有58家公司仍存在公募法人股问题。经过历年的送配,这批公募法人股的数量已有很大的增长。比如申能股份目前有公募法人股4.03亿股,占非流通股总量的19.46%,宏盛科技有2543万股,占非流通股的29.73%,东方明珠有3683万股,占4.95%。 分析人士认为,在股权分置状态下的新股发行中,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溢价,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对发起人的创业溢价,一部分是流通权的溢价。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所支付的对价,针对的就是流通权的溢价。而所谓公募法人股,当初既支付了创业溢价,也支付了流通溢价,却被剥夺了流通权利,所以是股权分置状态的最大受损害者之一,其持股成本实际上比现在的流通股股东还高。而其当初支付的溢价为上市公司整体尤其是非流通股大股东所享有,因此,在改革中应该由大股东代其支付对价。 由于发行于市场草创和不规范的时期,许多公募法人股实际上是由自然人假借法人单位的名义所持有,经过十多年的搁置之后,这些名义上的法人股东许多已难以寻觅,有些甚至已经不存在,要求他们参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讨论并支付对价,事实上也存在着极大的障碍。因此,由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也可以解决这一技术上的障碍。而这些公司绝大部分都属国企改制上市,大股东大都处于控股地位,在决策上较少障碍。作为试点公司,如申能股份、东方明珠、宏盛科技3家公司最终采用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的方案,则这种方法很可能成为其余有公募法人股的上市公司的解决方案。(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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