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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民: 解读清华同方对股改方案的答疑

    2005-06-10 11:09


    和讯/立民  



      笔者浏览了《关于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疑问的回答》,研究了清华同方对所设计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的解答。今天是6月10日,是清华同方股东大会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日子,在此解读这份答疑,谈谈与清华同方代言人观念上的严重分歧。

      一、关于帐面持股成本的计算问题
      清华同方代言人道:"按照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投入(发行新股前的净资产),加上非流通股股东参与配股等后续投入的资金,再扣除历年来的分红收入,最后除以目前的持股数,即为现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上市公司每实施一次融资,即通过发行股票向公司注入资本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就会变化,实施第二次融资又会在变化了的基础上,再次使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还有穿插其中的送股,也会因股票基数变化引起股权结构变化,比如,5000万股流通股实施的10配3,与10送10后的10000万股再10配3,带来的股权结构变化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把历次融资的总融资额,平摊到目前股东们的持股数量上。

      另外,笔者认为持股成本与分红利无关。红利是公司资本增值给股东们的投资回报,与银行储蓄获利息相似,只不过股息比银行利息高,才能吸引社会大众投资股市。再者,流通股股东获股息之时,除息日股价下降,抵消了所获的股息,使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的动态市值下降,并且还要交纳股息所得税,这与非流通股股东获股息现金,又不遭遇持股市值下降的收益是有区别的,这也是股权分割导出的弊端。总之,用股东获得的股息冲减出资成本没有理论根据,最形象的比喻是,居民储蓄获得利息,银行是不会扣去储户本金的。

      二、质疑为"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实际贡献"提供的论据
      在"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实际贡献"一节中,清华同方代言人论述道:"除了国家信用的支持,国有股股东也在物资、价格、人力、渠道、特许权、政策等方面为上市公司注入了难以计数的资源,而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非流通股东往往是无偿注入上市公司。"

      众所周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清产核资,在对国有固定资产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之后,对企业的资产展开评估时加进了无形资产,使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实现了两次大幅度升值,清华同方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在没有上市时,在资产价值的评估中已包含了股票上市的预期,包含了溢价的成分,股票发行时又实现了一次高溢价,拿到流通市场挂牌瞬间又实现了一次高溢价,这说明股权分割导致的高溢价,使清华同方等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高成本介入,被动地参与高价再融资,日积月累至今,才使得我国股市矛盾丛生。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公平交易,我国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改革,目标之一是要营造各种商品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具体到股市,国有股股东想让国有股溢价、溢价、再溢价,流通股股东就难有生存空间,因此在评价国有股的价值时,不能包罗万象地把物资、价格、人力、渠道、特许权、政策等折算成国有股的价值,那样做会导致国有股进入流通领域时想溢价多少,就可以溢价多少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面临着观念创新。

      国有股到底价值多少?笔者认为,股票面值就是非流通股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亦非流通股股东的投资成本,并且已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备案,是上市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也是1994年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的,暂行办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认购股票的价格框定在1--1.54元内,至于评估的资产总价值,则反映在折合成的股票数量上。由此而论,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要依据股份制经济的内在规律设计,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才能顺利解决股权分置--实现股份全流通。

      三、质疑清华同方核算的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投入的资产
      在"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投入的资产"一节中,清华同方代言人申言:公司经营的8年中,大股东将国家实验室级的科技成果等注入了清华同方,并以此为椐核算出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同方光盘为例,说明2003年清华同方以5550万元现金出资,受让清华控股持有的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3700万股。

      清华同方作为法人,与母公司进行资金与股权的交换是正常的交易,但是,不可将5550万元当成非流通股股东一方的财产认购了同方光盘的股权。由于流通股股东为清华同方累计注入了高达16亿元之巨的资本金,因此认购同方光盘的股权也有流通股股东的出资,不能在注入的资本金落到清华同方法人的帐本上后,就忘记了这些钱是流通股股东的财产,甚至找理由将5550万元提升到1.5亿元后,变成非流通股股东(国有股股东)的财产。

      企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成为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资本就确定了下来,因此,不能在成为上市公司后,找各种理由将国有股股东的资产一点一点加上去,声称这些资产要当成国有股股东的出资参与股权结构调整,这样做不仅缺乏说服力,而且违反了《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界定。如果在设计股改方案中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大股东说自己出了多少资金就要大家承认你出了多少资金,就会乱了方寸。

      最后说点题外之话,清华同方代言人给流通股股东的长篇答疑,是笔者浏览到的少见的条理清晰的好文笔,这也是笔者感叹的,只是观念上的分歧太大,使得笔者对该方案设计思想解读之后,得出与清华同方代言人南辕北辙的结论,如果清华同方按照股份制原则设计方案,相信推出的方案能为中国股市的改革留下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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