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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局向境外投资再开绿灯 境外投资改革试点扩至全国

    2005-05-23 08:28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范围从目前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此外,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超过额度,可予以追加。

        这份名为《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局的审查权限,其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知发布之日前尚未被批准实施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可制定试点办法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测算出2005年度辖内境外投资用汇额度,一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开始实施。《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2002年10月以来,外汇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一是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二是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三是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四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五是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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