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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开发机构可发行人民币债券

    2005-03-02 08:46





         记者 于力  北京报道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公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可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办法》是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四部委共同制定并发布的,旨在推进国内债券市场开放,引进国际债券发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促进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展。

        据透露,《办法》发布后,将选择一两家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试点,并视试点情况予以推广。

        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并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发行审批程序是,由财政部作为对外窗口单位受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并会同人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同意。

        《办法》严格划分各部门管理职能。发改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人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外汇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办法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同时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规政策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办法》还对发债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作出规定,指出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结束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易流通。

        获准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遵循中国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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