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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发债需先评级 2005-01-26 08:48
记者 于力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公告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需聘请具有资质和公信力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其中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即短期公司债。 公告指出,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和发行的债券,除特殊情况外,均应经过在国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拟发债机构在向有关资信评级机构提出评级申请的同时,应向人行报告资信评级机构的受理承诺、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和跟踪评级安排等内容。 其信用评级结果是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债券等金融产品风险定价的主要依据。 公告同时要求,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对政策环境、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偿还债务的意愿及能力等要素进行评价。对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信评级机构还应对担保机构的偿债能力和可信程度进行评估,对债务偿还风险提出综合评价。 人行将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查,对评级机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淘汰机制。(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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