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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今起实施 58家公司被首批警示 2003-05-12 08:37
记者 周松林 程胜 为了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3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今日开始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原有“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的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在交易方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其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根据上述通知,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可能终止上市风险情形时,将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其中第(1)类情形,原来实行特别处理,现改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根据《公司法》有关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为了向投资者充分警示上市公司存在的终止上市的风险,同时又与其他异常状况实行特别处理的风险警示相区别而制定的。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介绍,第(1)、(2)类情形是考虑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因此在其年报显示连续两年亏损时,有必要进行“退市风险警示”;而第(3)、(4)类情形则是鉴于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当其出现此类情形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风险,需加以警示;第(5)类情形是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上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交易后,如其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临终止上市,故在此期间应向投资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风险。 根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次共有27家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占被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的54%。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共有31家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占被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的49%。 当上市公司消除上述情形后,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是指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至于其他特别处理措施是否撤销,将视公司具体情况,依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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