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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飞”流通股能协议转让?

    2004-12-14 09:02





        记者 黄俊峰  上海报道

        “三无”概念股飞乐音响(600651)昨日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上海仪电集团拟用协议转让方式,将7000万股份转让给清华大学下属的有关企业。

        众所周知,飞乐音响所有股份都是全流通的。对此次所谓的“股权协议转让”,投资者感到非常疑惑,难道“新中国第一股”欲开流通股协议转让之先河?

        协议转让绝非合法途径

        飞乐音响总经理助理兼董秘叶盼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采用协议的方式转让股权应该是大股东与受让方经过协商决定的,也向有关部门做了详细的咨询,相信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合作也不会一步步地推向深入。

        “小飞流通股协议转让一说,唯一合法的途径是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违规。”业内专家均表示,所有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上海一位资深证券行业律师表示,凡是流通股的交易一定要在场内进行,也就是必须在证交所的系统内,采取“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施交易,不允许场外协议的方式私下买卖。

        根据飞乐音响的公告,第一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公司拟将其持有公司的8134万流通股中的7000万股分别出让给深圳清华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据介绍,这三家受让方为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其实际控制人为清华大学。

        绕不开的大宗交易

        过去“三无”概念股的控制权转移,主要靠买家在二级市场不断收购筹码举牌实现。事实上,上海仪电控股就是通过二级市场不断增持飞乐音响的股票,才在1997年5月一举超越飞乐股份(600654)而成为飞乐音响第一大股东。

        飞乐音响公告强调,合作各方“承诺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交易规则”,显然,这7000万流通股协议的方式与法律和历史转让案例相悖。因为流通股的法定转让必须在交易所进行,由此市场人士认为,大宗交易将是此次股权交易的唯一合法途径。

        所谓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根据上证所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定,如果A股交易单笔买卖达到50万股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交易双方可以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在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可见,大宗交易采用议价协商方式,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向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申报,并由系统为其完成“一对一”式的成交。上证所人士表示,大宗交易也属于场内交易之一种,可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的大额买卖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同时,我国证券市场上并购现象日益频繁,大宗交易也可以为大额股权的过户提供安全快捷的通道。

        叶盼对股权只能用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一说不置可否,只是表示有最新的进展情况会及时公告。上海证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飞乐音响股东方目前还没有提出大宗交易的申请。

         股价飙升难倒收购方

        既然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大宗交易是飞乐股份大额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不二法门,那公司为何在转让方式上仍闪烁其辞呢?市场人士认为,玄机可能出在股价短期的飞涨上。

        受股权转让重组的消息刺激,飞乐音响一跃成为了近期的大牛股,股价在短短一个月里差不多翻了一番,从11月中旬的5元涨到现在的10元左右。市场人士分析认为,尽管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经签署了《合作框架意向书》,但短期暴涨的股价或将成为此次股权转让的最大障碍。

        因为按照大宗交易规则,股权交易价格介于当日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现在收购方要拿到7000万流通股,所付出的代价应在6亿元以上,比一个月前几乎高出一倍。因此,不排除股权购买方因高股价突然飙升,造成收购成本大增而打退堂鼓的可能。

        11月15日,飞乐音响开盘不久即封涨停。次日,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大股东在与收购方洽谈飞乐音响股份转让事宜,并向上证所申请停牌。接下来的四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22日复牌后连续三个交易日放量涨停,此后股价继续大幅攀升至一年多来的最高10.21元。

        知情者透露,飞乐音响本来向上证所申请长期停牌至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但上证所以这样做有可能侵犯其他流通股股东利益为由,没有同意,并催促公司尽快公告大股东股权转让的情况。

        种种迹象表明,由于飞乐音响股权转让消息提早外泄,给炒家提供了大肆炒作的题材,导致股价短期飙升,让原本希望通过大宗交易完成股权买卖的双方措手不及,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股价飞一样地上窜,而股权转让协议的正式签署只能一拖再拖。

        那么,股价飞升的事实,是否会使此次股权转让成为“绝响”?(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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