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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做市商制”小步试水

    2004-12-09 09:17




        LOF主交易商制“捆绑”基金券商

        记者 李宇  深圳报道

        昨日,45家基金公司和59家证券公司代表齐聚深圳,参加以“LOF及其主交易商制度”为主题的深交所第一届基金业务联络人工作会议。这标志着深市推出的LOF主交易商业务创新进入操作阶段,中国的基金业和券商们也将藉此建立起一个全新的合作方式。

        与会人士认为,主交易商制度为证券业增强自身竞争力打开了新的空间,而从长远来看,也将为今后引入做市商制度摸索经验。

        打造多赢是目的

        在昨日会上,举行了首只LOF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与主交易商业务协调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的签约仪式。同时对首只LOF网上销售优秀券商进行了表彰。南方基金管理公司谢爱龙认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将形成基金券商的共赢格局。

        而主交易商制度的推出无疑为这种共赢提供了新的基础。推出LOF主交易商制的一个重要考量是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交易服务。在市场交易清淡的时候,投资者很难通过交易渠道进行买卖。为此,需要有机构履行持续报价义务以活跃市场交易,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主交易商的介入,增加了投资人便捷买卖基金的一种方式。

        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推出这一措施不仅提高了基金产品本身的流动性,进而吸引力大为增强,更重要的是,通过主交易商制度,券商成为基金销售中的重要盟军。券商要获得主交易商资格,基金销售量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门槛,这样一个新的基金销售激励机制水到渠成。从南方积极配置的情况来看,九名主交易商基本为销售大户。

        而对于创新图变的券商来说,主交易商的推出为其提供了一个新的盈利模式。部分券商人士认为,虽然LOF转托管需要两个交易日,但凭借其较强的研究力量,主交易商仍可以通过观察交易价格和基金净值以及每天行情的变化,从中获取套利机会。多数券商也把这项业务当成一个新的收益渠道,将其划在固定收益业务部门下。券商另一个考虑是,在创新业务来临时,谁也不愿错失良机。毕竟,通过参与主交易商业务,今后其他业务创新也将可能赢得先入优势。

        正因为有各方的需求做后盾,主交易商制也为深交所LOF扩容奠定了基础。据称,目前已经有6家左右的基金与深交所签订了相关协议,到明年3月份,该所将有10只左右的LOF陆续发行上市。除此之外,深交所对于存量的开放式基金也在制定相关方案,计划将更多的开放式基金以新的操作规则陆续转为LOF。不少开放式基金出于减少基金赎回压力和提高品牌宣传的考虑,也对LOF跃跃欲试。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主交易商制度的实施,LOF交易有望保持一个相对活跃的水平,对于交易所来说,也将带来交易品种结构的新变化。

         创新举措意味深长

        有分析人士指出,主交易商制度可以看作做市商制在国内的小步试水。

        实际上,国内呼吁做市商制度已经多年。作为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它是通过做市商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以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外大多数创业板也采用这一制度。市场人士认为,做市商制迟迟不能面世,个中原因复杂,其中之一是担心出现市场操纵。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则为这一制度的引进提供了一个较为合适的平台。由于其每日揭示净值,券商持续报价有明确的基础,因此操作起来风险较小,也不像股票容易出现剧烈波动。深交所LOF主交易商制的推出在初衷上与做市商如出一辙。不过,这一创新又并未一步到位,等同于NASDAQ所实行的做市商制度,而是有着其特有的“中国风味”。

        首先应看到的是,目前主交易商制度仅限于LOF产品,尚未涉及股票和其他证券。这也是深交所将名称有别于“做市商”制度的原因之一。

        其次,两者运作机制也有诸多不同之处。从深交所指引可以看到,LOF主交易商制度实行自愿参与,基金公司根据自己的服务需求选定主交易商和主交易商协调人,券商根据自己的服务能力承担主交易商的责任。双方是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持续报价,而交易所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实施监管,这样就保持了业务探索的灵活性,不同基金在具体操作上也将有所差异。而国外做市商制度则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模式。从主交易商义务来看,国外的做市商实行的是双向报价,而深交所主要规定了买方报价义务。对于持续报价的具体操作,主交易商服务协议也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此外,两者的套利机制也并不一样。主交易商可以在折价买入LOF后,通过赎回获利,而做市商一般通过股票买卖的差价来套利。

        尽管如此,主交易商制度毕竟第一次引入券商履行持续报价义务,为今后的探索打开了空间。有关人士指出,深交所采取一种渐进式的策略。经过一段时间积累,有关持续报价的报价区间、报价范围、报价时段、持续报价人的关系等也将逐步得到规范。

        市场人士分析,推出主交易商制度的目的还在于希望为今后的品种创新积累经验,其中包括为以后的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前期铺垫。(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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