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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债买断式回购下月交易

    2004-11-24 09:12





        记者 夏丽华 周沪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今日同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上证所《实施细则》,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与以往质押式的国债回购不同,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是一种“实券过户”的交易,买断式回购成交后,相应国债将从融资方账户过户到融券方账户,从而将有效避免结算风险。

        《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要求,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对于到期违约的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到期结算时,如当事人一方就某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或构成到期结算违约的,而另一方就该笔买断式回购没有申报不履约且也没有构成到期结算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失去其就该笔买断式回购缴纳的履约金,另一方获得该履约金;如当事人一方申报不履约或构成到期结算违约的,另一方也申报不履约或构成到期结算违约的,当事人双方失去就该笔买断式回购缴纳的履约金,中国结算公司将双方就该笔买断式回购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上证所同时发布《关于以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确定以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作为首只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国债品种。该期国债将自12月6日上市并可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至此,上证所又一创新产品“国债买断式回购”正式登台亮相。(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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