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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单设专用账户 2004-10-12 08:04
将有利于引导更多社会资金通过信托渠道进入证券市场 记者 钟正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时,应使用单独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专家分析指出,这填补了长期以来的制度真空,有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做大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规模。 该文件全称为《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本月1日起施行。《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和《通知》要求,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全称加信托产品名称”组成。同时,应根据《通知》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申请在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全称加信托产品名称”组成。 《通知》规定,经银监会认可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除必要的开户材料外,还应提供设立信托计划的证明文件。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将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及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有关证券公司办理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 据了解,《通知》实施前,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对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所以信托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只能开设一个账户。这等于将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共用一个证券账户,不仅与信托业“一法两规”相违背,而且对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产生重大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专家邢成分析说,《通知》实施后,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得到了保障,并且信托公司每发行一个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均可开设一个账户。此举将有利于增强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投资信心,引导更多社会资金通过信托渠道进入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通知》为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从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上提供了可操作性。长期以来,信托财产用于证券投资规模难以做大的局面将得以改观。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第二季度,我国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类信托计划已募集信托资金40亿元左右。(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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