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相较同时被废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最大的亮点莫过于规范了。
完全套用法规条文的格式,贯穿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始终。从封面的目录布局到内容的编排,都是完全按照法规的形式设计而成。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不但名称上明确冠有"试行"字样,而且内容布局的试行色彩也非常的浓厚。
使用的文字字斟句酌。在《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中,"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了至少5次,类似的词汇还有"至少"。这些用在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词汇,都是在明确列明多种情形之下的再总括,在使这些情形成为基金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的同时,也给基金公司进行更上一层楼的相应创新预留了空间。相反,"例如"是《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中频频出现的字眼。尽管也有部分的"例如"是出现在明确列明一些情形之下出现的,但相关的强制色彩显然不如"包括但不限于"。
允许自由裁量的余地少了。《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而《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则规定说:"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两相比较,不难发现新的基金合同格式允许自由裁量的余地明显少了许多,分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严格的操作。(记者陈建军/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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