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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上市 恐无人推荐 2004-09-22 07:52
记者 万宁 自退市制度建立以来,导致已暂停的上市公司最终退市的最直接、最常见的原因,就是暂停上市后的首份半年报未能盈利。由于此类公司根本不具备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自然会被直接终止上市。这种情形占到了已退市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 不过,*ST比特日前的一则公告,提示了投资者另外一种退市风险。*ST比特称,由于公司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华泰证券撤回了此前已提交的恢复上市推荐书,交易所认为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恢复上市申请文件,根据《上市规则》,决定不受理*ST比特恢复上市申请。这也意味着公司不日将被终止上市。 其实,*ST比特并非因此而退市的首家上市公司。2003年,ST国嘉、ST生态和ST中侨三家退市公司都是因为主办券商未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或撤回已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而最终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而日前刚刚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ST斯达,同样也面临着巨大的退市风险。与*ST斯达同在9月7日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ST永生和*ST华信已分别于9月14日和9月15日获得了交易所受理,而*ST斯达的申请迄今仍未获受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券商为其提供《恢复上市推荐书》。 综合来看,上述几家公司有两个共同之处:其一,都在规定期限内公布了暂停上市后的首份半年报,且半年报都是盈利的;其二,半年报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据分析,券商之所以不愿为部分半年报盈利的暂停上市公司推荐恢复上市,主要原因在于《股票上市规则》对推荐人职责的严格要求。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审慎对待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其中,在财务风险方面,《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推荐人应该重点对暂停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对于拒绝改正的,恢复上市推荐人不得为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恢复上市推荐人违反上述要求,则要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在制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而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会被上报证监会查处。 相比之下,在半年报盈利并因此具备提交恢复上市申请资格等表象的掩盖下,最终因无人推荐恢复上市而退市的公司,其退市风险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对此,投资者应更加提高警惕。(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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