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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基金可能无缘宝钢增发 2004-08-20 08:58
受基金关联交易限制———大批基金可能无缘宝钢增发 □记者 唐健 宝钢股份增发正在抓紧征询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基金公司也在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方案,但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开始担忧,《基金法》对基金的关联交易限制条款可能再次对基金投资带来较大影响,可能会有一大批基金因此不能参与宝钢股份的新股申购。受此影响,宝钢股份增发很可能会面临很大变数。 业内人士指出,宝钢股份增发将向社会公众募集140亿元,如此大的数额要求组成一个庞大的承销团。《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包销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六十,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亿元”。根据业内普遍做法,为达到上述要求,包括主承销商在内的每个券商承销的金额不会超过3亿元。这也就是说,10家券商最大承销金额是30亿元。以此类推,上百亿元的募资规模需要数十个券商承销。当初长江电力的承销团就由近40家券商组成,而这些券商大多参股或控股了基金公司。所幸的是,长江电力发行时《基金法》尚未实施,各大基金都参与了新股申购。 事实上,在《基金法》实施前,对基金的关联交易限制较松。《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只是禁止基金“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未对有利害关系公司承销的股票在发行期内的投资进行限定。在这一规定的限制下,虽然曾出现过长盛基金公司不能申购中信证券所发新股的情况,但由于上市券商和银行毕竟较少,这一问题在当时并不突出。 然而,在今年6月《基金法》实施后,矛盾开始显现。《基金法》禁止“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而与此同时,相关法规又规定只有券商等金融机构可以成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以宝钢股份整体上市的280亿元的募资额,即使仅50%面对公众股东,其金额也高达140亿元,高于长江电力的IPO募资额,出现庞大承销团在所难免。这就意味着,数十家券商将成为承销团成员,大批基金公司将坐失参加一级市场配售的机会。具体来看,2004年第二季度季报中持有宝钢股份的17家基金公司的33只基金将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这17家基金公司的股东中大概有20家券商)。此外,还有大批尚未持有宝钢股份的基金也可能被排除在新股认购的行列之外。 有投行人士也表示,他们已经注意到基金申购新股受到限制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大型募资中特别突出,目前还没找到解决办法。大批基金不能参加新股认购是否会导致发行失败还言之过早,但对基金的收益显然有较大影响。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基金法》中有关“重大利益关系”这一表述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些非控股关系的券商股东可以考虑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这样影响面就可以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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