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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基金销售违规被举报

    2004-07-19 08:02





        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

        记者 吴添  综合报道

        据知情人士向本报透露,中国建设银行已就融通基金在销售中的违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举报。中国建设银行是融通新蓝筹基金的托管人,这将是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基金托管银行首次举报托管基金管理人违规。

        据有关人士透露,融通基金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融通基金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根据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在此前的融通新蓝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其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额的0.5%收取,最低赎回费为5元,从中扣除注册登记费(赎回费总额的20%)、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有关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融通基金给予部分客户费率优惠的做法,在基金业界其实比较普遍,很多大客户都会向基金销售人员提出要求,希望对申购费及赎回费予以减免。由于基金业竞争激烈,特别是在基金首发时都着力比拼发行规模,所以基金公司对于大客户的这种要求一般也都会予以满足。

        业内人士介绍说,2000年10月8日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赎回费收入在扣除基金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基金所有。由于这其中并没有如现在这样对赎回费总额百分比的硬性规定,所以就为基金业的减免提供了较大空间,也为基金在申购赎回费率上的恶性竞争埋下了隐患。因此,7月1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该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融通基金管理公司给予部分客户(基金持有人)费率优惠,明显不符上述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如果在办理投资者赎回的过程中减免赎回费用,按其招募书的规定,这部分赎回费的80%是必须归入基金资产的。基金管理人对此擅自减免,不仅违反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招募书的规定,还在实质上对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构成损害。

        在基金业的制度安排中,基金托管人负有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职责,也负有当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义务。但事实上,此前从未发生过基金托管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托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情况的举动。如果此次建行举报融通违规得到最后证实,那么这将是中国基金业发展史上托管银行第一次反映托管基金的违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这标志着中国基金业的显著进步,托管行的监督作用开始正式得到发挥。本报将对此事进一步保持关注。(中证网)

        资料链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向代销机构支付报酬,并如实核算、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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