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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风险先从合约设计开始

    2004-07-14 08:30





      防范风险先从合约设计开始———上期所有关专家就燃料油期货合约和规则设计答疑
      □本报记者 华强
      近日,上期所有关专家在就燃料油期货合约和规则答疑时特别强调,燃料油是一个新的交易品种,合约和规则设计中有很多创新。如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申请和建仓期限都与铜、铝和天然橡胶不同;燃料油期货期转现的某些技术性规定与铜、铝和天然橡胶相比也有一些不同,并增加了过驳交割等新的内容。因此,为了防范风险,会员和投资者务必认真研读交易所的相关公告。
      严格风险控制
      上期所有关专家称,上期所本着“审慎监管,严控风险,规范起步,稳步发展”的原则,从严设计了燃料油期货交易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风险工作从合约设计就开始做起。比如:燃料油合约的最低保证金为8%,相对应每日涨跌停板为5%,既顺应了燃料油现货市场的规律,又提高了风险防范水平,有利于市场发育初期的平稳运行。
      与现有国内期货合约相比,上期所燃料油合约还有一个创新:燃料油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在交割月份之前。原因是燃料油价格跟随国际油价变化,价格波动频繁而剧烈,而我国节假日一般为每月月初,因此在月底前结束前交易,有利于避开节假日期间的交易风险。
      同时,可以保证在交割月份内完成实物交收,解决增值税发票滞后等交割环节的技术性问题。
      大幅提高最低保证金
      上期所有关专家表示,这样做是充分考虑到燃料油上市初期市场平稳的需要,其最低保证金设计为合约价值的8%,远远高于目前市场的平均水平(约6%),一天的交易保证金基本上能够覆盖两天的风险。同时,为了避免市场规模急速扩张,并加强临近交割期时的风险控制,燃料油期货的保证金随持仓量增大和时间推移不断增加,最高可达40%,甚至高于现货贸易的保证金水平。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另外,交易所规定的只是最低保证金水平,经纪公司对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及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在交易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切实防范好风险。
      防范累积风险
      上期所有关专家指出,上期所设计连续涨跌限制措施就是为了防范累积风险。考察国际燃油市场可以发现:从2001年5月至2004年3月(约746个交易日),新加坡市场燃料油(180CST)连续三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11%的天数有9天(约占1.21%);连续四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14%的天数有6天(约占0.81%);连续五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17%的天数有5天(约占0.67%)。以此为基础,结合非参数拟合累计分布曲线,设定99.87%的市场自由度,可确定燃料油连续三个交易日、四个交易日、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限制序列分别为11.19%、14.57%、17.33%。
      参照数理分析结果,结合目前市场的经验数据,上期所设定如下条款: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四、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分别达到12%、 14%、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当市场累计风险较大时,交易所风险控制手段丰富,及时有效。
      处理极端情况措施
      上期所有关专家强调,石油类商品,其价格波动的幅度和频率比一般商品大得多,上期所已提前在制度上做好准备。具体对策是:及时扩大涨跌停板,提供释放风险的空间;同时大幅提高保证金,防范违约风险。
      交易所规定,当市场出现连续三天的涨跌停板时,第一、二、三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分别为5%,7%、12%,相应的保证金分别是10%、15%、20%。若第三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第四交易日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第四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一是在第四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第五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二是在第四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第三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第三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严格限仓不影响市场发展
      上期所有关专家表示,我国燃料油的年消费量在4400万吨左右,现货市场容量很大,参与面可能会比较广。因此,在市场发育初期,为了加强对燃料油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定相对严格的限仓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有助于会员和投资者防范好自身风险。上期所规定,从交割月前第二个月开始实行绝对量限仓,其他交易时段实行比例限仓。
      交易所规定,从合约挂牌上市之日至交割月前第三个月的月底期间,如果某一合约总持仓达到50万手(单边计算约250万吨),就实行比例限仓,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量分别不得超过15%、10%和5%。从交割月前第二个月起,即开始实行绝对量限仓。在交割月前第二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分别不得超过20000、10000和1000手;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分别不得超过5000、2000和3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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