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整合了原有法规,对基金销售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新的规定将有助于提升行业的公信力。总结起来,《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律效力高。该办法是依据《基金法》制订的配套法规,是第一部规范基金销售活动的部门规章。与以往法规相比,《办法》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更好地满足监管需要。
第二,体系更完整、内容更完善。《办法》系统地规定了基金代销机构的准入条件;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基金销售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要遵守的业务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的内容。这有利于建立较为完整的基金销售法规体系,有利于加强基金销售活动监管。
第三,明确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准入标准,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基金销售体系。《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根据《基金法》的授权,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可以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从法规层面为拓宽基金销售渠道创造了条件。
第四,明确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事前报备程序,保护投资人权益。《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作为独立的一章,详细地规定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必备内容与具体要求。新的办法明确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要求方面,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预测收益率,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等等,使得基金公司在设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时有法可依。
第五,在基金费率方面,《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不但重申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费的费率上限和披露标准,而且增加了行业协会可以规定认购、申购、赎回费的最低标准的内容,以促进自律组织在规范基金销售活动。
第六,在销售业务规范方面,新的办法不但对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补充,还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要遵守的规则进行了明确界定,从而达到防止非法挪用投资人资金、误导投资人和进行恶性竞争的目的。
第七,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往法规仅仅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新的办法则强化了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营销意识和自我约束责任,要求基金公司在募集基金前、后均应安排合规自查。
第八,法律责任。与原有的规章相比,新的办法根据《基金法》的授权,明确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细化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规则,对照办法中明确规定的要求和禁止性行为规定了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加强了可操作性。(记者林坚/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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